600万医疗保险金,12.6元/月起,轻松享保障,专属家庭医生服务,享6项服务权益
...投保须知及声明
一、投保须知
1.投保地区
本产品由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在线经营的互联网保险公司。本产品面向全国销售,适用条款为《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院费用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产品注册编号为C00019932512021120102093)。
2.保单形式
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以登录www.tk.cn自助查询对电子保单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3.承保形式
如您填写个人投保信息并选择需要的保险方案,泰康在线将在收到投保信息后进行核保,若核保通过,泰康在线在收到保险费后出具保单,保险合同成立;若核保不通过,则投保人无需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不成立。
4.发票形式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报销可将电子发票打印后直接报销,请拨打40007-95522领取发票。
5.如实告知
请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如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6.理赔流程
您可前往“泰康在线保险服务”公众号理赔或拨打40007-95522理赔。
7.信息变更
如果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请登陆www.tk.cn在“我的保单”中选择“业务办理”进行自助变更服务或与泰康在线客户服务电话40007-95522联系,办理变更事宜。
8.偿付能力告知及公司风险综合评价
泰康在线最新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价结果等信息,请登录泰康在线偿付能力信息披露页面http://www.tk.cn/zxpublicinfo/zxxx/cfnlxxpl/自助查询。
9.信息安全
泰康在线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10.投诉渠道
您在购买产品过程中,如发现泰康在线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证据并向泰康在线投诉,投诉电话:40007-95522。
二、产品说明
1.首次投保本产品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需为30天(含)-65周岁(含)。
2.本产品支持为本人、父母、配偶、子女投保。
3.本产品保障区域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4.本产品的最长保险期间为1年。
5.本产品的保险费与被保险人的年龄、有无社保相关,保险费会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增长而改变。
6.本产品癌症医疗保险金、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一般医疗保险金、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自保单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
7.本产品自保单生效次日起有15天犹豫期。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将无息退还全部保险费;超过15天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保险人仅退还保单未满期保险费。
8.本产品癌症医疗保险金、一般医疗保险金、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且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人按100%的比例进行赔付。若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人按照60%的比例进行赔付。若被保险人以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保险人按照100%的比例进行赔付。
9.本产品就诊医院要求: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及我们扩展承保的医院普通部,但不包括观察室、特需医疗、国际医疗、联合病房、康复病房和干部病房以及附属于前述医院或单独作为诊所、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等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或我们不予承保的医院。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全日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等服务。以及保险人扩展承保医院:泰康同济(武汉)医院、泰康仙林鼓楼医院、北京泰康燕园康复医院、上海泰康申园康复医院、广州泰康粤园医院、成都泰康蜀园医院、武汉泰康楚园康复医院、苏州泰康吴园康复医院、首都医科大学三博脑科医院、上海冬雷脑科医院(不含国际医疗及特需部)。
10.本产品对被保险人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按照100%的比例赔偿。
11.本产品一般医疗保险金免责任免赔额为1万元,癌症医疗保险金、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责任的免赔额均为0元。
12.本产品一般医疗保险金额为300万元,癌症医疗保险金、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两项责任的累计保险金额为600万元、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额为600万元,以上四项责任的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为600万元。
13.本产品《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院费用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责任免除为:
对于被保险人因以下任何情形而发生的任何费用,我们不承担赔偿癌症医疗保险金、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疾病;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罹患的、投保时尚未治愈的疾病,但投保时我们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但涉及特定疾病病种释义中第三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九十六条约定的情况除外);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被政府依法拘禁或服刑期间伤病;
被保险人殴斗、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被保险人醉酒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导致交通意外引起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伤害引起的治疗;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职业导致的伤害引起的治疗;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被保险人分娩(含剖腹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非因意外导致的流产;
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变性手术及非意外伤害所致的整容手术、牙科治疗;
被保险人非因职业原因或器官移植原因感染艾滋病病毒引起的治疗(但涉及特定疾病病种释义中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约定的情况除外);
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
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它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未经医院出具外购药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或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医生开具的单次处方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对于被保险人因以下任何情形而发生的任何费用,我们不承担赔偿门诊费用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殴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抗拒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非我们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学检验检查费用、齿科医疗费用;在非本合同约定的互联网药店产生的药品费用,在非本合约定的互联网医院产生的中药药品费用;
被保险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申请入口进行预约、就诊或购药,导致我们指定的医疗机构、互联网药店或指定互联网医院未以被保险人身份接诊或售药情形下发生的健康检查费用、齿科医疗费用、互联网药店购药费用、互联网医院中药药品费用;
被保险人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就诊,导致我们指定医疗机构无法确认被保险人身份情形下发生的健康检查费用、齿科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未遵照我们指定的医疗机构医嘱而发生的医学检验检查费用、齿科医疗费用。
14.本产品可选择一次性支付全年保险费,也可以选择分月支付保险费。选择分月支付保险费的,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各月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允许投保人在保险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补交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将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后按照本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若投保人在保险人催告之日起30日(含第30日)内未补交保险费,本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的24时起效力中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5.本产品同一保险期间内,同一身份证号仅可投保一份,多投超出部分无效。
本产品所有页面文字描述为展示作用,具体保障方案等信息以购买成功后生成的保单为准,保险人保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解释权利。
三、投保声明
1.本人已完整阅读并了解以上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2.投保时,本人(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3.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保险人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人同意保险人通过手机(包括手机短信)、E-mail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5.本人同意保险人为本保险及与本保险之相关服务的目的收集本人的个人资料,无论该资料是从本投保申请或其他地方所获取。本人理解保险人为提升保险服务质量,可能会与第三方机构、组织或个人合作,此类合作可能需要使用本人的个人资料。在此理解下,本人同意并授权保险人及与保险人存在合作关系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将收集的本人的个人资料用于:(1)该保险的投保审核;(2)该保险的理赔;(3)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4)与本人联络。
6. 本人同意泰康在线向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保信”)报送本人的全部保单信息和理赔信息,并通过医疗机构、中国保信及知悉本人信息的其他机构查询与本人有关的承保、理赔、医疗等信息。中国保信基于为本人或保险公司提供服务的需要可对上述信息进行必要的使用及与相关机构进行信息共享,但均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重要信息提示
1. 本产品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为等待期。你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重新为被保险人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而获得的新的保险合同,以及意外伤害引起的保险事故,无等待期。
2. 本产品为不保证续保产品。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网上投保成功后次日零时生效。保险期间届满或保险期间届满前30日内,你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3. 本产品就诊医院要求: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及保险人扩展承保的医院普通部,但不包括观察室、特需医疗、国际医疗、联合病房、康复病房和干部病房以及附属于前述医院或单独作为诊所、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等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全日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等服务。保险人扩展承保医院:泰康同济(武汉)医院、泰康仙林鼓楼医院、北京泰康燕园康复医院、上海泰康申园康复医院、广州泰康粤园医院、成都泰康蜀园医院、武汉泰康楚园康复医院、苏州泰康吴园康复医院、首都医科大学三博脑科医院、上海冬雷脑科医院(不含国际医疗及特需部)。若你购买的产品方案包含特定疾病海外医疗保障的,则不受此限,以条款约定为准。
4. 费用补偿原则:本产品为费用补偿型保险产品,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补偿,则保险人仅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5. 犹豫期:自你收到本合同电子保险单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犹豫期内你可以解除本合同,保险人将无息退还你所支付的全部保费。
如有未尽事宜,请参照保险条款。
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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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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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声明:本网站展示产品由保险公司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本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最终的产品详细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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